有效防范常见竞业限制用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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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国内某知名互联网企业被曝在与员工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将几乎所有的互联网公司都列入了竞争对手名单,并使用了“包括但不限于”和“等等”这类字眼,故意将竞争对手范围无限扩大,以限制员工离职后前往竞争对手处工作,从而实现保护自身的商业秘密并维持竞争优势。

尽管裁审机构不会仅凭上述条款便直接认定相关企业之间存在竞争关系,但随着竞业限制的愈加泛化,甚至越来越多的原雇主开始要求新雇主为招用这类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候选人而承担竞业限制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连带责任〔参见(2021)辽0283民初7467号,(2020)粤0606民初26441、26442号,(2021)浙1081民初3687号,(2019)粤03民终25049号,(2021)鲁0102民初6079号等民事判决书),许多新雇主为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用工风险,也开始考虑采取一些特殊的用工安排,即“反竞业限制”,以防候选人被认定为违反与原雇主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剩余37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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