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居住权视角下的“以房养老”模式
摘 要:以房养老制度由来已久,与以房养老配套的反向抵押贷款制度在实践中因为配套法规缺失、信任基础建立难度大、传统观念难以转变等问题实际收效甚微。有偿居住权制度因其扩大了主体和客体范围,为以房养老提供了新的思路,由于有偿居住权的细则设立的缺失,首先在解释上应当扩大居住权设定的客体范围,允许在自有房屋上设置居住权;其次在配套规则上,应当分情形探讨是否允许出租以及出租受益的分配,在在不可抗力情形下,区分受让人是否已经取得所有权确定房屋灭失的风险由谁负担,在征收征用情形下,居住权应当及于补偿房或由受让人提供的与被拆迁房产相似的房源之上。(剩余7409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