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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国家明确医保统筹基金具有共济性质,患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亦以其支付相应的参保费用为前提,因此该共济、射幸、预付性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应减轻医疗机构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关键词:基本医疗保险;共济;预付;责任保险;侵权;赔偿责任
患方与医疗机构发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患方作为受害人通常会向作为侵权人的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医疗费。(剩余234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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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不减轻医疗机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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