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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针对台湾《电信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前段、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及第六十条关于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台湾大法官作出了第678号释字。从公民财产权保护的视角出发,大法官们认为相关规定整体上并不违反《中华民国宪法》第十五条保障人民财产权之旨意,但有一些细节需要特别注意,比如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的程序等。(剩余627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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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保护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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