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人不同模式评析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增值税是间接税,其设计的初衷在于评价实际负税人也就是最终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能力,因此其并不关心中间纳税人的税负能力,只要其能持续进行经营活动,保证自己环节的税收抵扣链条不会中断即可,因此即使资管产品在我国现今法律体系下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基于其独立的财产、经营的持续性和营利性,以其作为独立纳税人并无不妥之处,但为推进实践中税收的顺利进行,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独立的登记主体、民事主体等有限的法律独立地位更为妥当,唯有如此才能保证税收抵扣链条的完整,真正发挥增值税的制度价值。(剩余5864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