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名称的商品化权益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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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作品名称的商业化使用日益频繁,在IP联名、周边产品开发、广告宣传等商业行为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针对作品名称进行上述种种超越作品本身的商业化行为,即被称为作品名称的商品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第2款对作品名称的保护进行了直接规定,第18条承接《商标法》,规定“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剩余522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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