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谋虚伪结婚无效论及其效力体系建构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一、问题的提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为财产法领域的通谋虚伪行为确立了明确的规范指引,但涉及以结婚为媒介的特殊情形时,该条文处理范式的适用性和规制周延性都存在商榷空间。现有研究虽已触及于此,却未能提供体系化解决方案,致使三大核心问题悬而未决:一是身份行为的效力基于登记公信力倾向认定有效是否具备法理正当性;二是身份与财产行为的特殊关联能否割裂评价;三是传统善恶二分法对第三人的效力面对非财产利益时应如何周延。(剩余4602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