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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居住权包括社会性居住权和投资性居住权,其权利定位为用益物权,人役权属性应当有所削弱。立法上虽未明文规定法定居住权,但法定居住权尚有存在空间。居住权的权利主体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居住权设立对象“住宅”,应解释为房屋。对于投资性居住权,可以通过约定,以直接或间接实现出租、转让、继承的法律效果。(剩余618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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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369条的解释论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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