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群体性证券纠纷司法救济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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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现已具备解决证券群体性纠纷的各项制度,明确“集团诉讼”和“示范判决”在我国环境下各自的优劣。将证券纠纷按照数额和人数进行分类,对小额多数的证券群体性纠纷采用退出制集团诉讼,退出者可选择单独诉讼或代表人诉讼或示范判例;对大额多数的纠纷采用示范判例机制,以更好保障诉讼权利;辅之以完善的和解调解机制。(剩余61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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