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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则对鉴定活动的规制

摘 要:鉴定作为人民法院查明专门性问题的辅助判断手段,在以往个案的处理上一旦启动鉴定,鉴定起到的作用就是定局性的作用,一般就直接替代了人民法院的实质审查,这就是广为诟病的“以鉴代审”。另一方面,现实情况是鉴定机构因良莠不齐、准入门槛低等情况导致鉴定问题多、投诉多,甚至于出现虚假鉴定,重复鉴定以及采信后随意撤销的行为,成为非常困挠法院司法实践的问题。(剩余428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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