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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颁行后的民商关系思考

摘 要:由于我国目前的《民法典》没有充分认识到民商之间关系的特殊性,很难满足社会对商法的要求。而古代罗马、德国、法国等立法经验表明,民法与商法发展的现实需要之间存在着无法克服的鸿沟。在实践中,《民法典》对民事主体区分没有现实的要求,从而造成了概念和法律适用上的混乱。就行为制度而言,无论是民法、抽象规则还是特定规则,都没有对民商之间进行合理的制度安排,忽略了商业活动的基本特征。(剩余250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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