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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理念构建与规范调整

——以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为例

摘要:司法实践通常将《合同法》第410条规定的“损失”理解为直接损失,如此存在对非解除方利益保护不周的缺漏。在区分无偿和有偿委托合同的基础上,《民法典》第933条明定了赔偿损失的范围,但给有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增添过重的限制。应从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理念出发,寻找《民法典》第933条为商事合同留下的裁判解释空间。(剩余54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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