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失权制度中 章程自治路径探析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赋予公司追究出资不实股东补缴责任并剥夺其未出资部分股权的法定权利,实质上构建了出资义务履行的法律保障机制。在此制度框架下,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治理的核心自治文件,可在法律规定的股东失权情形之外进一步细化相关触发条件。但是,由于法律条文表述存在高度原则化,新《公司法》对于公司章程这一被誉为“公司宪法”的自治性文件,其是否有权以及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对股东失权制度所涉及的核心构成环节进行自主约定,目前尚未形成明确的法律界定。(剩余3835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