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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其中的“离婚登记申请”不仅包含夫妻双方共同真实的离婚意思表示,还包含就达成离婚意愿共识所需的条件协商一致。(剩余378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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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的必要性和适用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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