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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法治副校长指导、监督教育惩戒的理论证成与实践路径

【摘 要】当前,我国中小学在实施教育惩戒时存在过罚失当和当罚不罚等问题,这折射出教师、社会、家长、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对于教育惩戒的认知偏差与规范缺失。教育惩戒作为国家授权学校和教师、旨在预防和制止学生不良行为的管理教育行为,应当在检察官法治副校长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基于其职业经验和双重身份,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可以通过完善校规校纪、参与惩戒决定、受理举报申诉和加强感化教育等方式,促进教育惩戒法治化,进而完善中小学治理体系,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剩余68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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