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视域下“首违不罚”的实施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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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在修订时增加了“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这个规定被形象地概括为“首违不罚”。实际上,“首违不罚”的相关实践早已有之,实践中的争论也一直未停止。关于“首违”是否应当不罚,具体该如何处罚的问题持续引发热烈讨论,对“首违不罚”实施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进一步探讨也就有了其必要性。(剩余855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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