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法》背景下学位授予标准的自治偏差及其控制

——以36所高校硕士研究生为例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一、问题意识

自2025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以下简称《学位法》)正式实施,第22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学术评价标准,坚持科学的评价导向,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各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具体标准并予以公布”,进一步延续了学位授予标准的自治性逻辑。概言之,学位授予单位设定学位授予标准兼具法律授权性和学术自治性的双重属性,要求行使学位授予权既要秉承法律保留原则,又要充分体现对大学自治与学术自由的保障。(剩余13584字)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