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的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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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系合同编担保章节的新增条文。相较于已废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该条文针对性地完善了保证人救济路径,尤其针对保证人主动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后,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消极主张债权、怠于实现担保权利的典型情形,设定了清晰且可操作的法律规则。(剩余411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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