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执分离下债务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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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中,债权人与债务人会在实体权益转变为程序权益时转换身份,但权利义务主体并未发生变化。执行程序直接依据生效文书实施执行,以避免形式审查造成程序效率低下。但在执行依据载明的权利自始不存在或权利状态出现大偏差的情况下,继续执行强制程序虽在形式上不违背程序正义,却让债务人承受损失,违背了立法初衷。(剩余385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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