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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部分特殊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然而,现行立法未就此类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能否通过协商直接变更作出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合同变更后的法律效力存在争议。若不对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的协商变更予以合理限制,则易引发“黑白合同"泛滥;但若完全否定变更后合同的法律效力,则又可能违背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剩余3902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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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招标建设工程合同变更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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