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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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事业蓬勃发展,侵权行为也随之日益增多。在此背景下,基于民法中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来源抗辩制度应运而生。著作权合法来源抗辩作为连接著作权人保护与善意侵权人保护的关键规则,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后半句: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剩余7352字)

试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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