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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实施细则》(节选)

第二章:基本条件与能力要求

第五条:申请考核的質检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法人单位授权证明,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保证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检测活动。

(三)具有满足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所需要的人员、质量体系、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等。

第六条:质检机构应当具有与其从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活动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剩余648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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