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之辨析
——以《民法典》第1168条和第1170条为中心
[摘 要]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但二者在规范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差异,本文从加害人的主客观两个方面对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进行辨析,探讨二者应当适用的不同情形。
[关键词]共同侵权;共同加害行为;共同危险行为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在侵权法领域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法责任的基本原则。(剩余4876字)
网站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PDF下载),如需保存文章,可以选择【打印】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