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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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语言模型与生成式算法的持续迭代升级,人工智能已从传统的辅助创作工具,逐步成为内容生成的主体之一。这种高效创作模式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但也对传统著作权制度构成了显著冲击。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可版权性认定存在差别,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首例人工智能文生图案[(2023)京0491民初16404号],到学界对同案不同判风险的担忧,均表现出当前判定标准有待完善。(剩余385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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