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技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路径探究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杂技艺术自2001年被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以来,其独立作品类型的涵盖范围在理论与实践中引发一定的争议。杂技艺术表演核心要素中的技巧展示属于操作方法范畴,不具有可版权性,而将技巧剥离后的形体动作编排与舞蹈、戏剧作品在保护客体上高度重叠,导致概念混淆,增加司法认定成本,使杂技艺术作品的保护实效与立法初衷逐渐出现落差。(剩余3850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