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秘的本分与股东会、董事会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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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监管规则对董秘职责的三个定位中,信息披露和内外部沟通是具体事务,是公司治理体系的枝与末,而保障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合规、保障公司章程和治理架构合规,才是公司治理体系的根和本。把握住职责中的根本,本末兼顾,固本强枝,才应是董秘全面履职的正道

自2005年公司法规定董秘为上市公司必设的法定职位以来的20年间,中国证监会并未就董秘出台过专门规定,关于董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散见于中国证监会规章和交易所规则之中。(剩余499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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