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监管之手规范和引导董秘更好发挥“首席治理官”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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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规则有助于完善董秘制度体系,形成“法律—行政监管规则—自律监管规则”的完整闭环。为了更好地发挥制度作用,建议明确提出总括性要求,促进董秘“首席治理官”作用发挥;赋予董秘“督办权”,明确规定董秘承担资本运作职责,以提升其组织地位和履职权限。同时,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建议明确规定上市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金融类上市公司首席风险官,原则上不得兼任董秘

完善董秘制度,监管规则发布正当时

董秘制度的中国实践已走过30多年历程,董秘群体对于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公司治理现代化程度作出了重要贡献。(剩余33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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