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可处罚性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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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细化了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的具体规范,但处罚必要性审查的具体情形如何适用仍没有形成统一认识,可处罚性需要对被不起诉人进行处罚法定性和处罚必要性审查。行刑反向衔接案件的可处罚性需要回归行政处罚的语义范围和逻辑体系,将其与刑罚的社会危害性构成要件区分。可处罚性的判断存在行政法规范明确性不足、处罚必要性裁量标准不明以及刑事规范介入反向衔接审查并且导向不一的困境,需在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的指引下回归行政处罚的构成要件,通过社会危害性评价衡量“过”与“罚”之间的等量关系,对《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第9条“可以不提出检察建议”的情形具体分析并扩大适用范围。(剩余4676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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