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标准类型化下的减刑检察监督程序再造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摘 要:当前减刑检察监督实践存在形式化审查的困境,体现在理念、规则与程序等方面,减刑案件证明规则的缺失和实质审查的不足制约了监督的精准性与实效性。应依据减刑案件证明对象的事实性与法定性差异,细化“内心确信”与“优势证据”两大核心证明标准在减刑程序中的适用范围,构建类型化的证明标准体系,并以此指导监督程序再造,推动减刑检察监督从事后、整体的粗放模式向同步、类案的精细模式全面转型。(剩余3855字)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