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执法活动中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职责边界与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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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边界不清主要存在于对刑罚执行机关监管执法活动中。对监管执法活动的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职责再确定,应明确监督客体是对被监管人产生直接影响的监管执法行为,监督内容是对该监管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与评价,将内部管理行为排除出监督范畴。对检察人员监督履职失职的司法责任追究,要考虑其主观过错程度、履职范围界限、造成何种严重后果以及监督行为与后果之间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剩余376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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