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分享

“法法衔接”下个人隐私信息豁免公开制度的完善

摘要:《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个人隐私信息公开豁免条款”,因法律责任不明、缺乏事前利益衡量机制等因素实施效果不佳,应豁免公开却公开、应公开而未公开、内部人员泄露及滥用隐私信息等现象频发。政府信息公开个人隐私豁免存在的问题包括对信息公开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未建立事前利益衡量机制,行政相对人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剩余9786字)

网站仅支持在线阅读(不支持PDF下载),如需保存文章,可以选择【打印】保存。

畅销排行榜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