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打开文本图片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剩余6673字)

目录
monitor
客服机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