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功能定位与制度优化研究

——基于近十年实践样本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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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实之困:概念模糊与实践困境

在地方立法实践中,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除制定地方性法规(通常以“条例、办法、规定”为常用体例)外,也有不少以“决定"形式出台的具有规范效力的文件。其中,“法规性问题决定”因其采用的文种形式与“重大事项决定”“任免决定”“监督决定”一致,且内容常涉及具体权利义务调整或制度创设,导致其法律属性、功能边界以及与地方性法规、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关系长期模糊不清。(剩余656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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