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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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模式的转变

1993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主要借鉴大陆法体系(主要是德国、日本等)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即双层制的设置。此后,《公司法》经历了两次重大修订,第一次是2005年,仍坚持了双层制,并且赋予监事会更多法定职权,工会和职工有权委派职工代表进人监事会;第二次是2023年,明确企业可自由选择治理模式,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治理模式面临双元制与单层制“二选一”的变革。(剩余234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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