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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我与佟某于2014年相识并开始同居。2016年冬,我们生育了一个女儿,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8月,因我们的感情破裂,佟某离开我和女儿去外地打工。之后,我多次联系佟某,要求他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佟某却以双方未登记结婚、女儿并非其亲生为由拒绝给付。请问,佟某的说法合理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剩余15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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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关系结束后,能否拒绝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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