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立法保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 打印
  • 收藏
收藏成功

3月27日,天津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修订的亮点,是增设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专章,填补立法空白,实现法规适用范围全覆盖。“这次修订,强化农村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厕所改造、民居改造和村容村貌整治等制度措施,对农村绿化、集贸市场管理、农业废弃物处理等进行规范,全面提升城乡人居环境治理水平。(剩余162字)

目录
monit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