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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时,股东可提起执行程序中的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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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由于社会诚信度不高、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的原因,被执行人通过各种方式逃避债务、规避执行的情形比较突出,加上诉讼成本高、周期长、财产保全难等客观情况,债权实现的难度加剧,为解决这些实践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变更追加法定原则,明确申请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情形,其中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剩余266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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