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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判决已经生效 提供新证再审改判

白某甲、白某乙因土地承包需要资金,经同村的高某介绍,于2011年12月向贾某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2年6月26日前还清。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证人高某在借条上签名。2012年9月,白某甲再次向贾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2013年7月,白某甲陆续向贾某之妻侯某银行卡存入50万元。(剩余58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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