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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子女者可否再收养14周岁的孩子

问:

我的挚友陆某及他的妻子在一起事故中双双身亡,留下一个刚满14周岁的孩子晓伟。晓伟生活自理能力较差,为了使晓伟得到关爱和照顾,我和妻子想收养晓伟,但有人说我们已有一个孩子,不能再收养子女,还说法律不允许收养年龄偏大的孩子。请问,民法典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

有子女者可再收養一名子女。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剩余3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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