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二氧化碳发热管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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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二氧化碳发热管”不是国家监管名录的物品,不是刑法规制的“爆炸物”,交易行为不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办理此类案件,注意是否违反相关前置行政法规,确证鉴定意见的检材来源是否与案件物证为同一性,进而确定是否有参考价值。此外,还要考虑行为人基于市场交易的合法性信赖,不具有责难可能。

关键词:爆炸物 发热管 行政犯 鉴定意见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被告人李某在没有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联系居间人马某,在查看公司营业执照、危险化学品营业许可证、发热管检测报告等之后,向该公司购买二氧化碳发热管400根。(剩余389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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