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厢内烧炭自杀并违章驾车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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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9年,被告人李某某因债台高筑而欲轻生,通过网络查询决定以烧炭方式自杀,并购买了助燃炭、铁盆等工具。某日21时许,李某某在其停放于所居住小区的小型汽车内,用胶带将车辆门窗密封以隔绝空气,并通过持续燃烧炭盆内助燃炭的方式,在密闭车厢内实施自杀。后为躲避他人注意,李某某驾驶该车辆驶出小区,在周边公共道路兜转。(剩余582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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