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文物赃物行为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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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公安机关在办理董某、史某等人涉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案件中,追缴犯罪所得时牵连出买家王某。王某在某地经营古玩店(除古玩店之外无其他收入来源),其明知是盗掘古墓葬等犯罪所得的青铜器而多次购买:(1)从董某处先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青铜花斛等4件青铜器,后又以50万元的价格购买青铜簋盆等,以上青铜器均系董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盗挖所得;(2)从史某处先以200万元价格购买青铜提梁壶1件,后又以38万元的价格购买青铜爵杯、圆鼎等,以上青铜器均系史某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盗挖所得;(3)以18万元的价格从王某2处购买青铜器矛、戈等,所购青铜器系王某2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盗挖所得。(剩余42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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