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世纪以来罗马法“君主之所欲即为法律”在英国的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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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之所欲即为法律”(quodprincipiplacuit legishabetvigorem)是罗马法中的一条基本原则,在《学说汇纂》中被解释为:君主之所欲即为法律,因为依据那部就其统治权而制定的王权法,人民已将全部统治权力授予了他,并集中于他一人身上。在12、13世纪罗马法复兴的浪潮中,王室法官格兰维尔(Sir Ranulf de Glanvill,?-1190)与布莱克顿(HenrydeBracton,?-1268)将这一原则引入英国法学语境,用以论证习惯法的权威。(剩余1369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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