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竞合视角下的实用性与充分公开法律适用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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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采用初步审查,对发明专利申请采用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三性”评判为主线的实质审查。在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初步审查过程中,专利审查员经常遇到同一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和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情形,在选取法条撰写审查意见时,专利审查员会对实用性和充分公开法条的适用产生混淆,更多时候选择充分公开法条,实用性法条适用频率不高。(剩余1187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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