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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汽油被判刑八个月

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危险作业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对其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江西省首例以危险作业罪宣判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雷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先后10多次在南昌市青云谱区某钢材市场附近,利用擅自改装的油罐货车向马某某(已判刑)销售汽油,销售地点距公路3.23米,距居民区106.5米,销售金额累计151516元,非法获利4000元。(剩余32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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