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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股东知情权的限制的边界

《公司法》第33条和97条,明确股东享有知情权。《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股东的查阅权、对公司文件的知情权等不能被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所实质性剥夺。这一条明确了一切关于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条款的有关审查的规定:实质性剥夺。但“实质性剥夺的”的描述,这仍是法律允许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究竟什么样的限制程度属于“实质性剥夺”?公司意思自治应当受到何种程度的限制?由于《公司法》将“实质性剥夺”的认定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所以必须有一个规范明确的标准来去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剥夺。(剩余485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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