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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兼议价格敏感标准的重构

[摘要]前置程序取消后,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不再是无需争辩的诉讼前提,重大性的认定问题将成为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且须由法官独立判断。当前我国立法对于重大性要件尚未作出周全完备的界定,理论与实务中对此亦存在较大争议。价格敏感标准具有较投资者敏感标准更加直接和客观、可操作性较强的优点,在虚假陈述民事诉讼中,对重大性要件认定应以价格敏感性为标准。(剩余44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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