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中的一般国际法:演进逻辑、适用模式及中国立场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虽被誉为“海洋宪章”,但在评价其影响与作用时,仍需明确其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之处。① 自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根据《公约》就南海管辖权争议提起强制仲裁程序,特别是“南海仲裁案”仲裁庭在2016年7月12日作出裁决以来,南海局势愈加波诡云谪。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及南海周边国家不时以中国未遵守“南海仲裁案”裁决为由,试图在国际社会歪曲中国形象:美国国务院陆续发布《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第143号报告(简称《海洋界限》第143号报告)、《海洋界限:中国在南海的海洋主张》第150 号报告(简称《海洋界限》第150号报告)和《国家实践补编》,批评和否定中国的各项主张;英国上议院国际关系与国防委员会也在其于2022年3月发布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1世纪的海洋法》中将中国在南海的行为视为对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根本性违反,认为中国的立场对国际法构成了挑战。(剩余1376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