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领导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运行过程、 现实问题与未来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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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

1980年,彭真在《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一文中,对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职责范围与权力结构进行了详尽且系统的梳理,明确提出人大常委会拥有立法、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及监督四大职权,这一表述随后成为学界及实务界对人大职权划分的通行认知。尽管人大四项职权在理论上具有同等重要性,但在实际工作中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的行使相对成熟,而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则显得较为薄弱。(剩余948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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