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法》实施背景下廉政档案开发利用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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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的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开展党风廉政意见回复等工作。廉政档案是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法律法规和党纪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廉政档案相对客观、全面地反映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廉洁履职情况。开发利用廉政档案,能够十分精准地为党员领导干部画好廉政肖像,为组织部门提拔使用党员领导干部、相关部门分析预判廉政风险,以及评选评优、巡视巡察、线索处置等提供重要依据。(剩余503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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